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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时间:2022-04-24 20:54:06 考研复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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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上海油压工作室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上海油压工作室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上海油压工作室  1、无权处分行为

上海油压工作室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上海油压工作室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1、追认

上海油压工作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

上海油压工作室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1)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上海油压工作室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A.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B.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上海油压工作室  C.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拓展:考研民法总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复习笔记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上海油压工作室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

  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上海油压工作室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上海油压工作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

  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上海油压工作室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上海油压工作室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

  (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上海油压工作室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a)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上海油压工作室  (b)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d、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a)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b)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B.特征:

上海油压工作室  a、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上海油压工作室  (a)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b)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c)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d)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上海油压工作室  b、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

  (a)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包含多个要素:

上海油压工作室  (a)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

上海油压工作室  (b)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上海油压工作室  (c)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上海油压工作室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上海油压工作室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A.概念

上海油压工作室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B.特征

  a、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

上海油压工作室  △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b、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上海油压工作室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c、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上海油压工作室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上海油压工作室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题例】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说:这房屋价值3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元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1)概念

上海油压工作室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条件:

  A.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1)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上海油压工作室  (2)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违法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它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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